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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译名: THE ELDERLY SPORTS ASSOCIATION,FUZHOU(缩写:FZESA)
第二条:本会是福州市老年人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和福州市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和国家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按照“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 的老年体育工作要求,广泛联系老年群体,团结老年体育工作者和体育爱好者,开展文体健身活动,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推进老年人体育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中国梦”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坚持创新发展,不断增强服务能力,把老体协建成学习型、创新型、服务型的老年体育社会组织。(增加一条)
第五条:老年人体育属于康乐性质,各项活动都应以人为本,体现健康、欢乐、安全、友谊,使参与者得到乐趣,增进身心健康。
本会的精神是“献爱老心,架康乐桥”。
第六条: 本会对福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市直机关老体协以及本会直属专门体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 本会接受福州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 本会地址:福州市老年人体育活动中心(福州市鼓楼区海潮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九条:本会业务范围:
1、组织、指导和开展文体结合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全市性的老年人体育展示活动,组织参加全省、全国性的展示交流;
2、加强老年人体育协会的组织网络建设,重点在城市的街道、社区和农村的乡(镇)、村;
3、协助政府加快老年体育健身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断改善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条件;
4、培训老年人体育骨干,重在加强辅导站建设和辅导员培养,创新推广老年人体育健身项目;
5、组织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以及老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6、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树立典型;
7、组织参加或承办全省、省外协作区、台、港、澳地区及国际的老年人体育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本会仅吸收团体会员。凡福州市所属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老年人体育协会,以及本会所认可的其他老年人体育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经本会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居住在福州市辖区内,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以上的公民或按国家政策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承认本章程,并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由本人向当地基层老体协组织申请入会,经批准,即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先的权利;
3、有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缴纳会费
4、积极组织、宣传并参与推动本地区的老年人体育活动;
5、向本会反映工作情况,提供有关开展工作的经验和科研成果;
6、承担并完成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所在协会批准,予以除名,并向所在协会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团体会员退会应正式书面通知本会,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3、选举产生新一届委员会并选举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
4、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福州市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新一届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委员候选人名单,由上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出,提交全体委员会议选举。
市老体协驻会处级退休老同志可担任市老体协副主席,本会聘请各县(市)区、市直机关老体协秘书长以及若干文体、教育、医务界和社会知名人士为市老体协委员。上述人员因工作变动,原则上由新上任人员继任。
第十八条:委员会受本会代表大会委托,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权力,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在委员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由主席在副主席中提名若干名为常务副主席,并由主席、常务副主席、驻会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在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授与的各项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1、执行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
2、筹备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3、向全体委员会议报告工作;
4、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5、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6、决定(此处删除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加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为老年体育事业服务;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换届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四条: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经换届选举,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或由主席委托一名常务副主席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会主席或由主席授权的常务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议;
2、检查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
3、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请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4、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咨询委员会、科研委员会等内设机构,聘请从本会退下来的老领导、老同志和热心老年体育事业、有专长的同志担任。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1、政府财政拨款;
2、会员费;
3、社会资助和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5、有关部门或单位支持;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有关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一条:本会应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财务、资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并接受会员、财政、审计部门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经费收入和资产,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会议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清理债权债务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妥注销手续,即为终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于2015年 月 日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